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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一热仓促加盟 “知难而退”想解约被驳回
王先生仅凭一份震撼的宣传片,“头脑一热”就缴纳了88000元的加盟费,可是实操难度大,理想和现实差距大。 故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近日,北京某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王某要求解约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11日,其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加盟代理合同,并交纳加盟费88 000元。后其发现,科技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相关产品价格并无宣传的优势,也不存在科技公司宣传的其自己的实际的生产场地,且签约过程存在胁迫情形。科技公司到庭后,称在签约之前,向原告王某交付了相关的产品资料,且带领王某到相关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整个过程没有虚假,没有胁迫,王某签约后,未进行门店装修,也未发出供货需求,故科技公司无法依约向其提供相关货品,无法委派相关工作人员指导门店专修等工作。
庭审过程中,王某称自己对装修行业一窍不通,之所以仓促签约,是因为当时科技公司令人震撼的宣传片,其后来发现实操难度很大,为了减少损失,故要求解约。科技公司认为,双方应该依约履行合同,其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加盟是一种商业行为,本身存在风险。后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法院认为,王某要求解约并返还合同款的诉求,缺乏事实、法律和合同依据,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某原是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因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而后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双倍工资差额。在判决作出后,餐饮公司突然停止营业,法人代表不知所踪。后执行法官通过打电话点外卖的方式为本案打开突破口,为崔某某将工资款全部执行到位。
申请人崔某某是位普通的来京务工人员,从外地来到北京后,就到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聘,后被录用。可是有了工作的崔某某,并没有高兴几天。因为公司并没有按照招聘时的承诺,按时给付他的工资,而且负责人也从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这下让崔某某犯了难,后来在老乡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胜诉。在拿到胜诉判决后,本应该守得云开看明月的崔某某又犯起了难,官司是赢了,公司找不见了,仍是一分钱也没拿到。于是,崔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信用惩戒也未起到明显效果。执行法官随即前往原餐饮公司地址进行调查,但在原址已无该公司经营,店名字号已完全改变。而唯一相同的是主营业务仍是餐饮。执行法官顿时察觉到,有可能是被执行人企业在偷梁换柱。心生疑惑的执行法官怕打草惊奇蛇,并没有冒然进入新店突击调查。而是采用引蛇出动之计,找到一个僻静的角落,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新店广告牌上的订餐电话,谎称要订公司团餐,需要开具发票,询问该店是否有开具发票的公司资质。经过询问得知,新店面正在使用被执行人企业资质。在掌握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到新店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确认了新店在使用被执行人企业资质,并获取了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为了避免目前经营者的经济风险,向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及相关法律风险、责任的告知。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李娜律师表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在现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判断相关财产的权属。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断的原则主要为有登记的,依照登记机构的信息认定;没有登记的,依照协议、占有等方式认定。企业财产的认定标准首先是依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信息,其次是相关转租协议、实际占有等方式。如果二者标准有冲突,要以登记信息为准。
本案中,被执行人企业通过转租门面,借用企业资质,更换店名、字号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是一种“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错误方式,险些害了自己及实际经营者。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认识到错误,及时交纳案款,将会面临罚款、拘留司法措施的惩戒;如果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