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
小时法律热线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首页
关于我们
媒体专访
律师团队
业务专长
律师文集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取保候审
|
贪污受贿
|
职务犯罪
|
经济犯罪
|
诈骗犯罪
|
暴力犯罪
|
毒品犯罪
|
刑事再审
业务领域
BUSINESS AREA
取保候审
贪污受贿
职务犯罪
经济犯罪
诈骗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刑事再审
知产犯罪
破坏秩序
妨害秩序
侵犯财产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北京李娜律师网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电 话:
13910713518 13521378336
邮政编码:
100004
E m a i l :
lina@yingkelawyer.com
网 址:
http://www.wangzqlawyer.com
微 信 号:
linalawyer001
暴力犯罪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领域
>
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
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