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受害人可以追回吗?
赃款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其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
2、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3、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此规定可知赃款、赃物受害人是可以追回的。
但在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但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诈骗取得的赃款赃物,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受害人是不可以追回的,只能让犯罪分子予以赔偿。
首先,我们应该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主要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第三人要想取得赃款赃物,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追赃的限制体现了利益冲突时的价值选择。法律在保证司法机关查明、证实犯罪的前提下,一方面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考虑。对追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对赃款、赃物的最终处理上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