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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当中如何明确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领域犯罪特别是诈骗犯罪高发,比如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徐玉玉案、江西南昌周文强等被告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等一些热点案件。然而对于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一直都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个难点,因此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多年办理诈骗犯罪的实务经验,对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4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数额作出了具体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一样,是转移罪。但是,盗窃罪、抢劫罪是夺取罪,以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转移占有为要件,而诈骗罪是交付罪,以基于占有人的自愿意思而转移占有为要件,具体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实施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一种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通过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人对诈骗罪与民事行为之间进行了区分,阐述了某些民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这样可以避免刑罚的滥用,适当提高这些行为的入罪门槛,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行为。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比如一些海外代购行为,代办收到货款,因某些客观原因未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而挪用仍打算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拿到钱就消失踪迹,永远不打算归还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学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两者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这就是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