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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无罪辩护规则

1.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公司、企业人员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区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

3.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的,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要点包括:一是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收受财物是否有法律依据或公司规定。三是收受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之,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