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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纯度低会影响毒品犯罪的量刑吗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上述规定即说明,在一般的毒品犯罪中并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的剂量,即便低于正常毒品的纯度,也应当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被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但是如果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例如:犯罪分子欲提高手中毒品的重量,以便出卖时获取更多的非法所得,将淀粉掺入手中纯度较高的海洛因之中。随之不久便案发被警方抓获,起获的毒品正是犯罪嫌疑人掺入淀粉的毒品。在此案中,最终的毒品数量是以起获毒品的实际数量为准,并不会以犯罪嫌疑人掺假之前的重量为准。但是,假如犯罪分子掺入的淀粉过多,达到异常明显低于正常毒品纯度之时,法官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但最终毒品的数额如何认定、量刑的结果会有多大改变,均由法官根据案情的实际酌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