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恐吓是否构成犯罪吗?刑法对威胁、恐吓行为如何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威胁、恐吓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其中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威胁、恐吓罪。因此,一个人若有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是不能以威胁、恐吓罪判处刑罚的。但这不代表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不会被《刑法》所处罚,因为还有但有众多其他罪名可以处罚威胁、恐吓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直接对恐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果行为人除了威胁、恐吓还有其他行为,比如强迫让他人交出财务,强迫他人工作、劳动,强迫让他人下跪、求饶等侮辱行为,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服务等等。这时,威胁、恐吓的行为就是其他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情节恶劣的,就会构成其他犯罪。如抢劫罪、强迫劳动罪、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强迫交易罪等。
因此,虽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威胁、恐吓罪,但是我国《刑法》中仍有众多罪名对该行为作出了处罚较重的规定,该行为不论作为主要的犯罪行为还是其他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都是《刑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