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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分析

1、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

一是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罪的客体通常都认为不是简单客体,即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不单是国家对于产品质量监管制度,还有消费者的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不单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还有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二是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不一样。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法行为人在事先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权人的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商标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故意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三是两罪在主观方面也有不同。尽管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但两者故意的表现不尽相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在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权人授权或委托,却仍然使用其商标或在合法使用期限到期后,仍然继续使用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在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而继续生产或销售该种产品。四是两罪在构成标准上不相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标准是情节严重。不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均可视为情节严重,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须达到法定的数额,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时才构成该罪既遂。否则,只能是犯罪未遂或一般的违法行为。

2、两罪的联系以及对发生两罪竞合的分析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假充真进行生产或销售产品的行为,在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同时,往往也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即发生两罪的竞合。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而这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是属种关系即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种法条涵盖的关于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全部在属法条中存在。典型的法条竞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与紧跟其后的八个法条的关系。从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和规定八个生产、销售具体商品犯罪的法条也是包含关系,触犯后者实际上也触犯了前者。而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但该两罪不具有种属关系,只可能存在交叉关系。就是说,无论适用二者中的任一罪名都不能评价尽一行为,总有一些犯罪要素被留在其中一罪中未被评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是因为人的行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和规定犯罪的法条具有概括性的特点共同造成的。诚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二罪同属于刑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犯罪,有其共同保护的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二者在侵害的直接客体上、成立犯罪的条件上是不同的。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普通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与消费者权益,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与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前者成立既遂的情节条件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后者成立既遂的条件只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二罪之间的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一行为发生法条竞合时或想象竞合时的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对前者适用特别法条,而对后者的处理,是择一重论,即根据行为人触犯两罪的具体情况,适用处罚较重的罪。通说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未征得的商标权利人同意的的情况下,将商标用在和商标权利人同一种商品上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